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的法律与事实须符合时效要求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10 11:01:33 / 个人分类:劳动仲裁案例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的法律事实须符合时效要求唐明案情简介被告周某
系甲厂职工。1985年1 月12日,周某在工作时受伤。1988年5 月,甲厂决定同意
周某病退。病退后周某在家领取生活费。1989年4 月,周某因涉嫌销赃罪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9 月,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免予起诉。2007年11月,原告乙公司
作出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乙公司认为,公司于2007年9 月得知被告被免
予起诉,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周某不服
公司决定,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决定,乙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
提起了诉讼。

    另查,乙公司是由当地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企业变更而来,其资产为
甲厂的所有资产。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事实发生在《劳动法
》生效前。根据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乙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不
应当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依据周某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时的
法律规定,即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98]59. 号,现己废止)的
规定。对《条例》第11条所列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申由司
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的问题,原劳动人事鄙《关于(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规定,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
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本案申,周某虽构
成销赃罪,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解答意见》申的情形,也不应受到
开除处分。另,周某触犯刑律的时间在1989年,到乙公司作出处理时,时隔18年
有余。乙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周某在此期间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从稳定劳动
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乙公司无权就周某被免予起诉一事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撤销乙公司作出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本案焦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者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范还是
决定解除时的法律规范以及在什么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案例分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者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范用人
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规范设定权利
的行使。用人单位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劳劫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法律规范的
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酌蔼关规定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
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力,是指新法律对其生
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否有追溯力。" 由于各国的法律遵循的原则不尽
相同,概括起来,圭要有:第一,从旧原则,即新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
新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只能适用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法律。第
三从新原则。即新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那些在新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按新法律处理。第三。从
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就按哪个处理。第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
人的处罚较新法律为轻时,则按旧法律处理。第五,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1 日法律为轻时,则按新法律
处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此项原则。我国
《立法法》第84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
特别规定除外。" 就本案而言,周某被检察机关决定兔予起诉的时间是1989年,
而《劳动法》是1995年1 月] 日起施行,对此之前的事实和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因此。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乙公司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周
某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Z 公司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正确作出处理。需要
提醒用人单位的是:"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是一般性原则,不可能在每部法律中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法律对劳动者作出处理时要特别注意。在现实生活中。
劳动者的行为往往有一个持续过程。在行为的开始和终止就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
范去调整,浦人单位应当按劳动法中" 有利于劳动者" 的原则依据相应的法律规
定进行处理。

    同人单位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应当有时效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
定事实状态奎法定蔑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
制度。通俗地理解,时效即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韵时闰期限,在刑法
中又称为追诉时效,就是对犯罪人追究刑亭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不
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
罪。民法中的时效,能够引起权利取得。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不受保护。现有的《
民法通则》中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法律制度中对时效的规定,很重要的一个
目的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其对社
会的危险性已经消除,犯罪分子的家庭生活亦步入正常。如果予以追究。

    必将破坏已经恢复的社会宁静,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
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
态不一致长此以往。

    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实行时效制度。

    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
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同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据以解
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时,而用人单位却长期不作处理。那么,劳动关系的存续
或者终止就会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一种和谐稳定的
关系,而是一种缺乏信赖。相互猜疑。紧张对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对企业乃至对
社会都会产生危害。

    目此。有必要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理的时间上作出限制。


TAG: 合同 用人 时效 法律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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