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除外规定的理解明月高髓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对部分特定劳动争议案件亡裁终局作出规定。该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
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谁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谁在工作时间
i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孕议。" 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
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m-裁终局的法律意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于特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
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挡事
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i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案件,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巧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
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丰裁终局之适用条件除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特定外,其主体条件特定尤其要引
起注意。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特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情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不适用本条。另外,尽管劳动
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但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提起反申请的;或者申
请人是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者提起反申请的,也不能适用。
" 另外,一裁终局中的裁决既包括全部裁决,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己。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
议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先行裁决(部分裁决川,即依据《劳动孕议调解
仲裁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己经
清楚,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裁决。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书也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有除外规定,即" 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所谓" 本法另有规定" ,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本条的适
用条件只受,本法另有规定" 的限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男有规定的限
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计比如《劳动合同法》、峨业促进法》和《劳动
法》规定的限制;共二," 本法另有规定" 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肘其他
规定排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适用,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
的情形一且出现,裁决书不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符合另有规定
的条件时生效。其三," 本法另有规定" 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汾第48条
和第49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洪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条;劳动者一且提起诉讼且为法院受理的认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敖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蓑委员会无管辖权的1"(三)违反法定
程序的;(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咕
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仁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衔私舞弊、枉洼裁
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宦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庄当
裁定撒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巨起十
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硅院提起诉讼。" 撒销仲裁裁决是对一麦终局的
司法监督措施和用人单位的司洼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浜的合法性
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撒告仲裁裁决且为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厂发生法律效
力。
妓两条除外规定的分别适用和同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
49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作出
的同一仲裁裁决以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创新点
之」," 值得肯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相第49条规定之间的适用
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途径和同时适
用各自的救济方式时的关系。对于后者则可能对彼此的救济方式产生影响,甚至
会发生冲突。
当事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途径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为法院受埋的,仲裁
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拥人单位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均无法律
意义。。" 依据相关日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影
响有不同的情形:第一,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裁决全部不发生法律敷力,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电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多个劳动者的劳
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仲裁
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无异议,但对于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
者,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一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第47条第《一)项、第(二)
项中的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
诉讼,仲裁裁决对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同丁仲裁裁决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的争议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分别的争议而非不可分的争议。
《解释》第鸣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
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
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部分劳动者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
以及第(一)项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以外的争议作出的仲裁
裁决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对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同一仲
裁裁决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 条第。(二)项和第(L )
项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以外的争议对多个劳动者是不可
分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不能适用《解释》:第:18条规定。
第三,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撒诉(包括按撒诉处理的情
形),。原仲裁裁决自法院同意撒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此,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 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叉申请撒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撒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
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而
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对
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多分谁予撒诉或驳回起
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2 条规定:挡事人因超过起诉期
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
效力。" 用人草位申请撤销仲裁裁诀,劳动者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
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后叉撤回申请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迭达
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 可以参照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谁予撒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
生效的解释》。第丁条规定。" 劳动者不提起诉讼,并不排除劳动者申请法院执
行i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期
间有不同规定,由此,可能发生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不同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抉在先,劳动者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在后。
用人单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且为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
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 条规定的" 发生法
律效力" 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不得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即使受
理劳动者的执行申请,也应当驳回。
第二,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
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假设仲裁裁决书确定用人单位履行期限为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劳动者自收
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埋。后用人单位向法院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47条,此时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法院是否应当立
即裁定驳回劳动者的执行申请?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件裁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5条:" 人民法院受埋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
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埋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 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在先,申请执行在后的情形。对于申请执
行在先,申请撒销仲裁在后,或者同时申请的,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则,即受理劳
动者执行申请的法院在受理后都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
者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如果裁定撒销仲裁
裁决的,法院应当撒销中止执行裁定,驳回劳动者的执行申请。
第三,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执行完毕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在后。这种情形大致可以为上述第二种情形所包含,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规
则。但又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法院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0 条规定执行回转。
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时的情形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
条和第49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因此,
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也可能有时间上的先后,所以,以下区分以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和提起诉讼的先后进行分析: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先,用人单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如果劳动者先提起诉讼且为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
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再申请撒销同一不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律意义。但问题是,
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叉撒诉,或者按撒诉处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
法律效力。
此时,用人单位还有申请撤销的权利吗?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
条规定的期限,可能其权利己经丧失。
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设计规则。笔者
认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在先,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后这种情形应当采与上
述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的情形相同的规则。
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对于一裁终局
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除了有向法院申请撒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外,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213 条以及《解释》第21条规定,还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提出这个
间题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
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直接申请不予执行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
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撒销仲裁裁决,也可以放弃申请撒销权而直接申请不予
执行。用人单位行使申请不予执行权利的后果: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得再行申请撒销仲裁裁决。因
为,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未申请撒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本条 "另有规定"
情形的发生。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行使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则发生上文所述劳动者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且执行完毕情形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有权立即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只有法院
裁定驳回用人单位不予执行的申请后,才可能对用人单位强制执行。除非用人单
位放弃不予执行的权利,则这种情形可能发生。
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仍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人
盛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申请
执行,因此,就谈不上申请不予执行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撒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被驳回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则仍有
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问题在于,用人单位申请撒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再
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
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撒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