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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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9-10 10:58:16
/ 个人分类:劳动仲裁案例
有问有答木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
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此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三个要件: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
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应在合理时间内经
过合理路线上;三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
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钱某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
路线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但不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钱某的受伤不能认定
为工伤。
戚某原是全民所有制职工,1999年由甲粮站调到某粮食储备库任主管会计职
务,2003年8 月参与全县粮食系统改制,同年9 月] 日戚某与改制后的某粮食储
备库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4 月某粮食局对14个所属单位的主管会
计进行调整使用,在没有征得戚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戚某调往乙粮站任会计职务,
由于戚某不满意调整的结果,没有到乙粮站上班,而某粮食储备库根据主管部门
的文件精神,视戚某已经不再是本单位的职工,停发了咸某的工资和停缴了他的
养老保险费(调离的相关手续一直未办理)。请问:粮库的做法对。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某粮食储备库仅根据
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调离等相关
手续,就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停发戚某的工资和停缴社会保险费违反了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作为某粮食储备库主管部门的某粮食局,可以对其下属单位的职工进行调整
或借用,但必须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于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
调离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1 劳办发[1994]222 号1 第1 条规定:" 企业与职工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
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
门对所属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
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冉重新签订劳
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
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 因此,某粮食局对其下属单位进行人员调整时必须
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强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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